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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当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凡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请求以同级党组织名义或同级党组织与行政机关联合名义发文。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不得对党的组织作指示、交任务。

  第二十四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五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更不得多头主送;上级机关也不得以公文形式向下级机关负责人作“指示”、提“意见”。

  第二十六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二十七条 上行文应当按照上级机关规定的形式和份数报送,纸质公文须一式报送10份。无特殊情况,各节点单位上报市政府的各类非密级公文一律通过市政府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传递;密级公文仍按原形式和保密规定报送。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八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无特殊情况,市政府非密级公文的制发一律通过市政府办公厅办公自动化系统履行签发程序,由市政府领导在网上审签;密级公文仍按原规定和程序运转。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实行发文总量控制和计划审批制度。按照目标管理的要求,由市政府办公厅于上年末研究确定下年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发文件的总量计划,提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作为全年制发公文总量的最高上限。按照总量控制的要求,结合实际,确定各地区、各部门全年拟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数量,并按季度将当期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计划,报市政府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批。遇特殊情况需计划外发文的,须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办公厅提出意见,报请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批。

  第三十条 草拟公文的具体要求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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