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公文表格。为适应公文处理网上办公要求,公文附表一般应采用A4表格、竖排;因特殊原因确需横排A4表格的,应将页码置于表的左侧,单页码置于表的左下角,双页码置于表的左上角,单页码横表表头在订口一侧,双页码横表表头在切口一侧;如需附A3表格时,该表格应处于封三之前位置,而不应将表格贴在封四上。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有隶属关系的机关应当遵循逐级行文的原则,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的文件,除向上级政府的请示、报告和对下级政府的批复外,其内容必须是带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包括全局性重大方针、政策的发布,全局工作或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部署,对某些重大问题或行动的决策等。
第十六条 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不经本级政府授权,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如需行文,应报请本级政府批准或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转发。
第十七条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秘书处)以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即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向本部门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包括本系统)制发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代替部门审批下达应当由部门审批下达的事项;与相应的其他机关进行工作联系确需行文时,只能以函的形式行文。
第十八条 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的机关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九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其中属于政策性较强或涉及相关地区或部门执行的事项,按规定程序报经政府审定后,由主办部门或主办部门与相关部门冠以“经×政府同意”字样,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由主办部门先行审核后,再送协办部门会签,最后由主办部门领导签发。
第二十条 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政府办公部门不予受理。主管部门对有关地区和部门提出的事项应及时予以答复,本部门难以确定的,可提出具体建议,报请政府决策、裁定。
第二十一条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二十二条 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