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落款。包括行文机关名称和成文日期两部分。
单一机关或两个机关联合制发公文,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日期。3个以上机关联合发文,必须在落款处署发文机关名称。
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一月”不能写作“元月”。
成文日期标注于正文文尾右下方,依右侧版心线空2字格向左排,如标注发文机关,成文日期置于发文机关下一行。
(十一)印章。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一律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均要加盖印章。加盖印章要端正、居中。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办法处理,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
印章加盖分两种情况,一是印章下弧无文字时,采用下套方式,即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日期上;二是印章下弧有文字时,采用中套方式,即印章中心线压在成文日期上。联合行文时,不管个别印章适合哪种加盖方式,只能采用同种加盖方式,以保证印章排列整齐。
(十二)附注。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如“此件以传真形式发出”、“此件不登报”等,居左空2字格加圆括号标注于成文日期下1行。“请示”类上行公文要在相应位置注明联系单位、联系人和电话。
(十三)主题词。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主题词”三字用3号黑体字,居左顶格标识,后标全角冒号;词目用3号小标宋体字;词目之间空1字格,标于抄送栏横线之上。标注主题词应按国务院制定的主题词表进行标注,如在表中查不到合适的类属词,可自行编写,但要在其后标“△”符号加以区别。
(十四)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以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抄送机关在主题词下1行;左右各空1字格,用3号仿宋体字标注“抄送”,后标全角冒号;抄送机关依上级机关、平行机关、下级机关次序排列,抄送机关间用逗号隔开,在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后标句号。同一层次的抄送机关依党、政、军、群顺序排列。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另起一行列于抄送机关最后。
(十五)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印发机关是指公文的印制主管部门,印发日期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位于抄送机关之下,占1行位置;用3号仿宋体字。印发机关左空1字格,印发日期右空1字格。印发日期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横线右下角标注“共印××份”。
(十六)公文用字。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批语用3号楷体字,公文标题用2号小标宋体字,文内第一层级标题用3号黑体字,第二层级标题用3号楷体字。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正文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
(十七)公文用纸。一律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十八)公文页码。公文页码用4号单角白体阿拉伯数码标识在版心下边缘之下一行,数码左右各放一条4号一字线,一字线距版心下边缘7mm。双面印刷的公文单页码居右空1字格,双页码居左空1字格,单面印刷的公文页码居中标注。空白页和空白页以后的页不标识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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