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级公文不得通过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或电子邮件系统传送。
密级公文和附件为规划图纸、效果图、音像材料或大表格等不宜制作成电子公文的公文,仍按纸质公文有关要求报送和运转。
(二)实行公文归口管理。凡国家、省和上级部门及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通过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或机要交换方式传送至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的各类电子、纸质正式、规范性公文(含电报),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按规定程序处理。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正式、规范性公文,更不得多头主送。对直呈市政府领导本人的“白头文”和其他不规范公文,视为沟通情况、协商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厅各市长工作处负责受理(登记、运转、分办),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不作为决策意见。
(三)坚持请示事项事前协商原则。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类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达成一致意见,不得将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事项报市政府;经主办部门与协办部门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由主办部门将情况如实向市政府报告,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由市政府领导协调或裁定。
(四)切实发挥市政府办公厅机要运转的枢纽作用。在市政府收文办理过程中,市政府办公厅应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遵循“准确、高效、安全”的原则,切实把好上报文件审核关、拟办意见质量关、文件运转效率关和回告催办督促关,切实发挥协调内外、沟通上下的枢纽作用,确保公文运转准确、及时、安全、科学、规范、有序。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8年4月15日印发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文运转工作规则》(哈政办发〔2008〕4号)同时废止。
本《细则》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附件1:哈政办发〔2007〕17号附件1(略)
2:哈政办发〔2007〕17号附件2(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文审核工作管理细则
为切实转变文风,提高公文质量,进一步精简发文数量,根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公文报审程序
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或市政府办公厅各处室负责提供代拟稿,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和各市长工作处分别负责审核把关并履行审签手续。
(一)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代拟文稿→各单位主要领导签发→报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提出发文意见→办公厅分管文秘工作副主任、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批示→秘书处审核修改→办公厅分管文秘工作副主任审核把关→秘书长审签→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秘书处复核→送印。
(二)办公厅其他业务处室代拟文稿→办公厅分管主任签发→办公厅分管文秘工作副主任签署意见→秘书处审核修改→办公厅分管文秘工作副主任审核把关→秘书长审签→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秘书处复核→送印。
(三)秘书处代拟文稿→办公厅分管文秘工作副主任审核把关→秘书长审签→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秘书处复核→送印。
(四)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代拟文稿→各市长工作处审核修改→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秘书处统一编号→市长工作处复核→送印。
二、公文审核把关的主要内容
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负责按照以下内容认真把好拟发公文的“行文关、内容关、政策关、法规关、文字和格式关”,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公文审核把关工作任务:
(一)有无必要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发文规格是否恰当。
1.杜绝文件升级。
(1)能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不得请求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如非全局性、综合性工作,属操作层面的工作或专项工作等,一律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
(2)省政府各部门文件确需由相关部门转发的,不得请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文件转发;
(3)各部门的工作计划、调查报告和贯彻上级部门相关文件、会议精神的意见,以及常规性活动方案等,不得请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文件转发;
(4)市级各类非常设机构工作范围内的事项,一律自行发文,不得请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发文;
(5)市级各类非常设机构成立和人员调整事项,由市编委办行文,不得请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发文;
(6)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问题的,均由职能部门自行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对于需要请示市政府同意的政策性较强或涉及全市的工作,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市政府审定后,冠以“经市政府同意”字样,由职能部门自行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
2.属于下列情形的不予发文:
(1)凡是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已发至县、团级的文件,未要求制定实施细则的,不再发文;
(2)对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的文件,主办部门未结合实际提出指导性和操作性较强的实施意见,照抄照搬上级文件的,不予发文;
(3)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发文;
(4)通过会议或其他形式已作出安排部署、有关部门已明确任务的,不再发文;
(5)已公开见报和在会议上已发的领导讲话、工作方案等材料,不再发文;
(6)表彰奖励事项一般不单独下发文件,确需公示和周知的,可通过新闻媒体发布;
(7)每年均开展的常规性活动,不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主办部门或相关部门按程序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冠以“经市政府同意”字样,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