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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公文处理工作相关管理细则的通知


  (2)关于涉及财力支持请示类公文,提出转市发改委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的拟办意见,意见回复后再呈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和市长审批;

  (3)关于专项工作表彰奖励请示类公文,按照《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市直党政机关专项工作表彰奖励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哈办发〔2005〕23号)要求,提出转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的拟办意见,意见回复后再呈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和市长审批;

  (4)关于接待事宜请示类公文,凡是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含地市级)以上领导带队到我市学习考察的,提出转市接待办提出接待方案的拟办意见,并按有关程序呈报相关市政府领导审批;对相关部门邀请客人来访的,按照“谁邀请、谁接待”的原则,提出转相关部门提出接待方案的拟办意见,并按规定程序呈报相关市政府领导审批;

  (5)关于外事审批请示类公文,凡上报涉及本部门、本单位领导出国请假的,正、副局级干部出访提出呈报分管副市长审批的拟办意见;区、县(市)长出访请假,提出呈报分管副市长、市长审批的拟办意见;

  (6)关于其他请示类公文,需职能部门办理的,提出转职能部门提出具体意见后再呈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审批的拟办意见;重要事项提出呈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的拟办意见;

  (7)对没有明确主管领导的公文,视内容一般提出呈报常务副市长审批的意见。

  (8)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呈送市政府的请示类公文,凡属有关部门职权范围、且通过协商能够解决的具体事项,市政府办公厅将不予受理,并作退件处理。

  3.对各部门、各单位报送市政府的报告类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按照“谁主管、谁审签”的原则提出“拟请……阅示(或阅批)”和根据报告内容提出另“请相关市领导阅(按职务由高到低排列)”的拟办意见,呈送厅领导阅批后,呈报市政府领导阅知。

  4.对从网上接收的各地区、各部门回告承办情况或回复意见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提出拟办意见,将回告的承办情况或回复意见与转办公文一并在网上运转,呈报市政府有关领导阅批。

  5.公文审批应及时、明确。对一般公文,审批人应于当日审签完毕;情况比较复杂的,应在3日内审签完毕。

  (四)转办、催办

  1.转办

  (1)对已完成市政府领导网上审批程序且不需要相关部门承办或提出意见的电子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通过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将市政府领导批示和所附公文分转各有关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节点单位),原则上不再通过机要交换、邮寄等方式反馈;对非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节点单位(以下简称非节点单位)和无节点单位暂按原方式分转、反馈。

  (2)对已完成市政府领导网上审批程序且需要相关部门承办或提出意见的电子公文,根据公文事项急缓程度,一般按照“特急件当日回告、急件2个工作日内回告、平件7个工作日内回告”的原则,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收文处理单》的“办理时限”栏内填写“回告意见或承办结果的时限”,在“备注”栏内填写承办部门和办理时限后,通过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将市政府领导批示和所附公文分转各有关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节点单位);对非节点单位和无节点单位暂按原方式分转、反馈。

  2.催办

  (1)对转给有关地区、部门提出意见或承办的领导批示及公文,有关地区和部门未按时回告意见或办理结果的,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采取电话催办和发《公文催办单》等方式进行催办。对未在规定时限内回告意见并说明情况的,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有关规定,按照该地区或部门同意该公文请求事项处理。

  (2)根据公文事项急缓程度,特急件电话跟踪催办,急件在转办当日电话催办,平件7日电话催办1次,并认真做好催办记录(包括催办时间、答复人姓名、公文事项办理进展情况);对未按规定办理时限回复意见或承办结果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在发出《公文催办单》后5个工作日内仍未回告明确意见或有关情况说明的,在《办文办会通报》中予以通报。

  (五)承办

  1.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节点单位)要高度重视通过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传输或机要交换方式转办市政府领导批示意见的办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领导批示,加快办理,不得延误和推诿,确保按时限、按要求办结相关工作。

  2.对转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办理的市政府领导批示及公文,凡明确提出办理时限要求的,各承办地区、部门和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及时将办理情况通过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回告市政府;对需要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批的事项,要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予以回复;确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时办理或提出意见的,应当在回复时限内将未能按时办结的理由、目前工作进展情况及何时能够办结等内容,通过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回告说明,并要在承办工作完成后第一时间回告市政府。

  对未明确提出办理时限的市政府领导批示及公文,各地区、部门和单位也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尽快予以办理,并在每个月末将已办结的由市政府办公厅转办给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阅处”或“阅办”类公文有关情况,通过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逐件回告市政府。

  3.对市政府领导批示要求一个部门(地区、单位)提出意见的,由该部门负责按规定时限回告市政府;对市政府领导批示要求多个部门(地区、单位)办理或共同提出意见的,务必由批示明确的牵头部门负责将有关部门(地区、单位)办理情况或意见汇总后,统一报市政府,不得由各部门分别报送;对市政府领导批示要求多个部门(地区、单位)提出意见但未明确牵头部门的,务必由批示的第一个部门(地区、单位)负责牵头,将各有关部门办理情况汇总后,形成统一意见报市政府,不得由各部门分别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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