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文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
第五十四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级机关经负责人或者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五十五条 公开发布行政机关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六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并应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第五十七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五十八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五十九条 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2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六十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六十一条 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密码电报原则上不得翻印、复印,如翻印、复印须经本机关负责人或者办公厅(室)主任批准。不得密电明复、明电密电混用。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部门对上级机关和本机关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当进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督查制度。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2年7月11日印发的《
哈尔滨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哈政发〔2002〕11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文运转工作管理细则
为适应公文网上处理工作要求,切实提高市政府公文运转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务院《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国办函〔2003〕65号)和《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电子公文运转程序
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出拟办意见,按照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
(一)审核和签收
1.审核。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对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通过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报送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的各类正式电子公文进行网上审核。审核重点:是否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范围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2.签收。对经审核符合报送规定的电子公文予以签收,同时发送回执;对经审核不符合报送规定的电子公文予以拒签,退回呈文单位,并在系统提示栏内说明理由,同时电话通知呈文单位重新上报。
(二)登记
对脱密生成gd.格式文件并送入市政府办公厅办公自动化系统的电子公文进行登记。
1.对签收的请示、报告等正式电子公文,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收文处理单》上逐项登记收文日期、收文编号、发文字号、发文机关、文件标题和紧急程度等。
2.对签收的回告意见或承办结果类电子公文,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收文处理单》上逐项登记收文日期、收文编号、发文字号、发文机关、文件标题和紧急程度等;针对纸质公文回告意见或承办结果的电子公文,在登记、打印输出后,与原纸质公文一并运转。
(三)拟办、批办
根据电子公文内容,按照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和市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出拟办、承办、催办意见,通过市政府办公厅办公自动化系统呈送厅领导阅批、市政府领导批办。具体程序如下:
1.对国务院和省政府(含办公厅)的电子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提出拟办意见,呈送厅领导阅批后,呈报市政府领导批办或转办;同时,打印出1份纸质文件转市委办公厅。
2.对各部门、各单位呈送市政府的请示类电子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按照“谁主管、谁审签”的原则和下列情况提出拟办意见,呈送厅领导阅批后,呈报市政府领导批办或转办。对需呈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的公文,分管副市长应签署具体、明确的意见。
(1)关于资金请示类公文,对已列入预算的专项资金,提出转该专项资金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的拟办意见,意见回复后再呈报分管副市长审批;对其他资金请示类公文,提出转市财政局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的拟办意见,意见回复后,再呈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和市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