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更不得多头主送;上级机关也不得以公文形式向下级机关负责人作“指示”、提“意见”。
第二十六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二十七条 上行文应当按照上级机关规定的形式和份数报送,纸质公文须一式报送10份。无特殊情况,各节点单位上报市政府的各类非密级公文一律通过市政府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传递;密级公文仍按原形式和保密规定报送。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八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无特殊情况,市政府非密级公文的制发一律通过市政府办公厅办公自动化系统履行签发程序,由市政府领导在网上审签;密级公文仍按原规定和程序运转。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实行发文总量控制和计划审批制度。按照目标管理的要求,由市政府办公厅于上年末研究确定下年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发文件的总量计划,提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作为全年制发公文总量的最高上限。按照总量控制的要求,结合实际,确定各地区、各部门全年拟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数量,并按季度将当期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计划,报市政府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批。遇特殊情况需计划外发文的,须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办公厅提出意见,报请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批。
第三十条 草拟公文的具体要求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三十一条 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的,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对规范性文件,必须将文件草案送交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核,未经法制机构审核同意的不得发文。
第三十二条 主办部门代市政府草拟的拟发公文,需经部门办公室(秘书处)审核,并经部门负责人签批后,按规定程序报送市政府办公厅,不得直呈市政府领导个人签批。
各主办部门代市政府草拟的拟发公文,特急件应提前1个工作日、急件应提前2个工作日、普件应提前4个工作日报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对特急件应在半个工作日、急件应在1个工作日、普件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对不符合规定要求、未经协调会签和法律审核以及质量过差的代拟稿,由市政府办公厅退主办部门重新履行相关程序或改写。
第三十三条 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部门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文稿的基本情况是否符合受理要求。
1.代拟稿须经主办部门领导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时间。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须由主办部门负责联系会签,并达成一致意见。规范性文件的代拟稿须经法制机构法律审核并同意发文,同时按规定上报起草说明。
2.主件、附件完备,附有必要的背景材料。
3.主送、抄送单位的写法清楚、准确,凡简称“有关单位”的,应附详细名单。
4.代拟稿须制作成Word格式,以附件形式与发文请示一并上报,且应符合存档要求。
(二)是否需要以本机关或部门名义行文。
(三)需要行文的以何种名义行文。
(四)拟发文稿内容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符合党和国家的现行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与市委、市政府已经发布、仍在执行的政策及规定不发生矛盾。
2.观点正确,情况属实,措施可行。
3.结构合理,条理清晰,简明扼要,表述明确。
4.遣词造句符合语法,无错别字。
5.标点符号、数字、计量单位、人名、地名、专用术语、引文字号等规范。
6.公文文种、标题、主送单位、抄送单位、密级、急缓程度、主题词符合规定。
第三十四条 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