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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08至2009年度供热期应对热煤价格上涨确保全市安全供热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末寒期供热(2009年3月1日-4月20日)。重点抓好供热设施监护,确保供热安全运行。工作重点:1.居民住宅室温合格率达到99.8%。2.社会群众上访率比上年有所降低。3.热费收缴率达到86%。

  五、保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一是强化统一领导。按照确保城市公共安全、实施危机管理的要求,全市供热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协调配合推进。9月下旬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全市供热动员大会,对今冬明春供热工作进行动员部署。二是明晰政策。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哈尔滨市2008-2009年度供热期应对热煤价格上涨保证全市安全供热实施方案》、《关于2008-2009年度供热期热费交缴和供热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加强供热市场监管维护供热市场秩序的通知》,明确供热各项政策措施。三是落实责任。由市经委负责沟通省经委、龙煤集团和铁路部门,落实热煤计划和运输计划;市物价局负责提出煤热价格联动实施意见;市供热办负责督促推进设施检修、热煤储备、供热运行和供热质量等有关工作,落实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执法等监管措施。针对今年热煤价格大幅上涨、供热生产面临困难的严峻形势,市供水和环保部门对居民供热执行民用价格、缓交排污费的扶持政策,支持供热企业保证居民供热。市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监察、审计、外事侨务、物价等部门要各司其职,严格把关,确保热费交缴制约规定和措施落到实处。市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机关、事业单位热费,认真做好供热保障资金的归集和拨付工作,力争年末前资金核拨到位,并负责督促检查各级政府供热应急资金落实情况。各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热是商品”的宣传力度,对推迟供热、提前停热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和拖欠热费、窃热等侵害供热单位利益的行为坚决予以曙光。

  (二)实施煤热价格联动。鉴于热煤价格大幅上涨、供热成本剧增导致热价与成本严重倒挂,不对供热成本做出合理补偿便难以维持供热运行的严峻形势,依据国家《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和《哈尔滨市煤热价格联动实施办法》,实施煤热价格联动。一是坚持只补偿热煤成本的原则。鉴于热煤占供热成本的60%,此次热煤涨价在供热成本上升中占据84%的比重,实行煤热价格联动采取基本热价维持不动、只对燃料上涨部分增设供热浮动价格的办法,只考虑热煤价格上涨因素,暂不考虑水电费、人工费和维修费上涨因素。二是坚持不增加居民群众负担的原则。实行煤热价格联动后,原居民热价标准、承担比例(单位承担职工热费的90%,职工承担热费的10%)不变,增加的供热浮动价格部分全部由职工(含离退休职工)所在单位承担,供热保障对象“七种人”热费由各级财政承担。三是抢前抓早。鉴于今冬明春供热即将开始,必须在开栓供热前制订出台煤热价格联动政策。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抢前抓早,争取主动,提前做好煤热价格联动政策出台的各项准备工作,力争于10月初以市政府名义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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