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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08至2009年度供热期应对热煤价格上涨确保全市安全供热实施方案的通知


  1.强力推进分散热源联片并网。坚持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分散供热的根本原则,依托集中供热项目和区域锅炉热源,对耗能高、污染重的分散热源实施联并网改造,逐步淘汰7兆瓦以下燃煤供热锅炉。

  2.推广应用节能技术。推广应用锅炉分层燃烧、消烟除尘、相变换热和催化助燃等新技术新工艺,提高供热节能、节水和节电水平。

  3.实施气象节能。做好冬季气象走势预测分析,合理调节供热运行,科学实施“看天烧火”,实现供热质量达标、热煤消耗降低“双赢”目标。

  4.推进供热计量。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建设部《关于推进供热计量的实施意见》,政府机构办公用房、学校和商服等公共建筑要安装热计量表和温度控制调节装置,新建建筑要安装供热系统调控、用热计量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既有建筑要逐步进行供热计量改造。

  5.加强环境保护。推广应用洁净煤技术,加强储煤储灰场地覆盖管理,减少烟尘排放和扬尘污染。在保证供热质量的前提下,努力实现供热节能5%的总体目标。

  (七)加强供热市场监管

  1.逐步建立供热准入退出制度。一是通过企业登记、承诺书和信誉等级评价措施,促进供热企业经营行为自律和诚信建设,为实施特许经营和准入退出制度创造条件。二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供热企业核发《供热经营许可证书》。

  2.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为防范供热单位因供热成本上升出现供热弃管和供热质量抽条问题,各供热单位按其供热规模交纳一定数额的供热质量保证金,用于因供热质量不达标、推迟供热或提前停热等原因退赔用户热费和因供热弃管发生的应急抢救等费用支出。

  3.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应当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合同文书应使用省建设厅和省工商局统一印制的示范文本,依法明确供用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用户要求停热的,应当提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对可能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予停止用热。对于用户拖欠热费、窃热和窃取供热用水等侵害供热企业利益的行为,供热企业可依法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因供热单位原因致使居民住宅居室温度未达法定标准的,热用户可依据供用热合同直接向法院起诉,属实的从供热质量保证金中退赔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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