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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玉佛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七条 风景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风景区内各项建设项目必须符合规划,并经管委会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风景区内不得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构)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逐步迁出。
  第九条 保护区内各项建设应当与风景区景观要求相协调,不得损害风景区的自然景观。
  禁止以任何名义和方式侵占风景名胜资源和风景区土地。
  第十条 经批准在风景区内进行建设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风景名胜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玉佛苑、巨型玉石造像的保护、保养。定期检查、维修玉佛苑建筑物,配备消防设施、监控设备。
  第十二条 管委会对风景区内距今数十亿年的古老岩石区,应当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风景区内的溪流、湖泊的水源、水流,除按规划要求整修利用外,均应保持原状,不得随意截流、改向或者做其它改变。
  管委会应当会同市相关部门对水体进行定期检测,保证水体质量。
  第十四条 风景区内林木的更新性采伐由管委会提出计划,按管理权限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挖珍稀野生植物。因科研、教学需要采集标本的,应当在规定的地点限量采集。
  第十五条 管委会应当加强风景区内的安全、治安管理,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各项管理制度;根据风景区规划确定景区游览接待容量和游览线路,完善安全管理设施,保护游客安全和景物完好,维护风景区内的公共秩序。
  第十六条 在风景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管委会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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