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号)
2008年8月27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鞍山玉佛山风景名胜区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9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10月15日
鞍山玉佛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玉佛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
风景名胜区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玉佛山风景名胜区由东山景区、二一九公园景区和玉佛苑景区组成,景区面积为17.42平方公里,保护区面积为16.2平方公里。
市人民政府按照《玉佛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予以公示,并标界立碑。
第三条 凡在玉佛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及其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玉佛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驻风景区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和风景区设施的义务,对各种破坏行为应当举报和制止。
对在风景区保护、建设和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或者管委会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经批准的风景区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和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保护区内各项专业规划及其所在地城市分区规划的编制,应当征求管委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