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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沿海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安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山东海事局应联合建立施工企业的诚信管理制度,并协调发布施工企业的诚信信息。

第二章 施工项目管理

  第六条 拟参与施工作业的单位应具有与其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需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还应持有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招投标时,应当在招投标公告或者招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拟参与投标的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业绩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记录及施工期间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措施等,并将其作为招投标文件的内容。

  对于安全诚信记录较差的施工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招投标时,不得确立其投标资格。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在签订承包合同的同时,应当单独签订安全协议。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从事本办法所涉及的施工作业,应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海事行政主管机关递交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并取得海事行政主管机关的许可。

  第十条 提出书面申请时,应填写《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审核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一)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的文件;

  (二)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

  (三)安全及防污染措施计划书,应急预案或证明材料;

  (四)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

  (五)施工作业者的资质证书及影印(复印)件;

  (六)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影印件;

  (七)施工作业者是法人的,还应提供其法人资格证明文书或法人委托文书;

  (八)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九)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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