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大树煤矿调整建设规模立项的批复
(渝经煤管〔2008〕263号)
巫溪县经济委员会:
你委《关于大树煤矿调整建设规模立项的请示》(巫溪经委〔2008〕104号)已收悉,依据《
煤炭法》及相关法规,结合《巫溪县大树煤矿调整建设规模项目建议书》及专家评审意见,批复如下:
1.2006年7月批复大树煤矿建设立项(渝经煤管〔2006〕148号),建设规模为3万吨/年。该范围内煤层赋存条件较好、煤层稳定、储量可靠、具有开发价值的煤炭资源893Kt。该矿调整规模,提高矿井能力,符合渝府发〔2007〕128号和《关于加快推进煤矿整合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08-2)的要求,有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同意该矿调整矿井建设规模立项。
2.大树煤矿生产规模调整为40Kt/a。
3.大树煤矿建设项目应据此向市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扩大采矿权属范围,依法取得采矿权。
4.依法取得采矿权后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初步设计并报我委审批,并按“三同时”的要求作出安全和环保设计报批,经批准后方可按照修改设计要求组织施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