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开展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深入宣传仲裁法律制度,协助非公有制企业订立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条款)
近年来,非公有制经济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同时,国际国内市场环境纷繁复杂,各种经济关系日趋多元,非公有制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也越来越大,许多非公有制企业被各种合同纠纷所困扰,诉讼中耗费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被拖得疲惫不堪。因此,从主观上必然需求一种较之于传统诉讼更省时、省力、有效、完备的纠纷解决机制。而仲裁法律制度作为一种先进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恰恰满足了非公有制企业的这一需求。客观上,解决纠纷的不同机制各有优劣、互为补充。我们应该积极引导企业选择最能符合自己利益要求的模式。要让非公有制企业真正认识到:诉讼是权利救济的最后保障,但是诉讼也是有风险和成本的。仲裁是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市场经济体制自我完善的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作为国际通行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方式,它能够结合市场的特点,比较准确地把握合作双方的根本利益诉求,找准解决矛盾的切入点,最大限度地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最大程度地减少纠纷解决的负面效应。
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深入宣传
仲裁法,努力提高非公有制企业的仲裁意识,积极协助非公有制企业订立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条款),是运用仲裁方式解决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的基础工作。仲裁委员会、工商联组织要根据
仲裁法和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的规定,密切配合,切实做好《
仲裁法》的宣传、培训工作。培训的重点是非公有制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和合同管理人员。仲裁委员会要有针对性地编写宣传学习材料,制作符合法律规定的仲裁协议(条款)示范文本,为非公有制企业签订仲裁协议(条款)提供便利;工商联组织要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参加培训的动员和组织工作,在会员企业中积极做好仲裁协议(条款)示范文本的推广工作。工商联组织、仲裁委员会要定期开展调查研究,了解非公有制企业选择仲裁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有条件的工商联组织可以在会员企业中确定合同管理人员为仲裁联络员,负责本企业合同文本仲裁条款的规范和落实工作;通过行业商会向会员企业提供载有规范的仲裁条款的行业合同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