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市工商联市仲裁委办关于进一步在全市非公有制企业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莱政办发〔2008〕8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雪野旅游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市政府法制办、市工商联、市仲裁委办 关于进一步在全市非公有制企业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在全市非公有制企业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意见
(市政府法制办、市工商联、市仲裁委办)
为了充分发挥仲裁在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保障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为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提供优质的仲裁法律服务,现就进一步贯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依法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的意见》(国法〔2005〕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的意见》(国法秘协函〔2008〕185号)文件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仲裁工作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运用仲裁解决纠纷是一种国际惯例。仲裁具有专家办案、程序简捷、一裁终局、高效灵活、成本低廉、为当事人保密等特点。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市场经济交往中的争议,是市场主体降低纠纷解决成本,灵活便捷地处理纠纷的最佳选择,是促进国际经济交流和我国市场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近几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一支不可缺少的力量。在非公有制企业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了解仲裁、选择仲裁、接受仲裁,使仲裁真正成为非公有制企业平息民商事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主要渠道,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也是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发挥工商联职能作用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印发的《关于依法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的意见》(国法〔2005〕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的意见》(国法秘协函〔2008〕185号)文件的精神,在非公有制有企业中深入宣传
仲裁法,大力推行仲裁制度,不断提高仲裁为非公有制企业服务的水平。各非公有制企业也要提高仲裁意识,自觉运用仲裁方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