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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三)景区景点门票、索道票、专线旅游车票按规定的定额缴纳;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提高收费标准的,提高收费标准后一年内,按收费总额增加部分的2%缴纳;

  (五)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提高价格标准后一年内,按收入总额增长部分的3%缴纳;

  (六)经营服务性收费及社会团体协会等会费收入,按收费总额的5‰缴纳;

  国家、省对征收标准有其他规定的,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市物价、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运行和市场价格变化情况等,适时调整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 从事下列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免征价格调节基金:

  (一)教育、医疗卫生、托幼行业及残疾人福利企业;

  (二)城市市政公用事业;

  (三)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开发建设;

  (四)市级重点项目建成投产后五年内免征;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行业和单位。

  第八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商品经营单位,由物价部门直接征收;房地产开发企业由物价部门委托建设部门代征;河砂由物价部门委托泰安市大汶河管理局代征;其他单位和个人由物价部门委托地税部门代征。

  委托代征的,按实际征收额的4%支付代征费用。

  第九条 泰山区、岱岳区行政区域内市及市以上单位,由市物价部门或其委托的代征部门征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地县市区物价部门负责征收。

  泰山风景名胜区进山门票和泰山索道票所含价格调节基金,直接上缴市财政专户;市高新区、泰山景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物价部门分别委托市高新区管委会、泰山管委代征。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十条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坚持“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 政策性补偿。当政府对群众生活必需的重要商品实施价格紧急干预措施时,给执行相关政策的生产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运用价格调节基金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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