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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破产关闭和困难企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破产关闭和困难企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8〕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切实做好破产关闭和困难企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发〔2003〕108号)精神以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近年来,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健康平稳运行,覆盖范围不断扩大,较好地保障了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但由于多种原因,仍有部分破产关闭和困难企事业单位职工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特别是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进一步推进,这部分人员要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反映越来越强烈。妥善解决这一问题,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增强做好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破产关闭和困难企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落到实处。

  二、坚持分类指导,认真落实相关政策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区别情况,分类指导,妥善解决好破产关闭和困难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一)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

  1、原国有、集体破产关闭企业按照国发〔1998〕4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1999〕94号)规定,依照当地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标准,一次性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10年的医疗保险费,其退休人员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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