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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统筹城乡就业工作的通知

  (四)建立覆盖城乡的劳动用工管理体系。完善对企业劳动用工的管理制度,各类企业招用城乡劳动者,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逐步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从制度上防范工资拖欠问题发生。建立最低工资与经济增长和物价指数合理挂钩的机制,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水平。逐步建立企业劳动标准披露制度,督促企业遵守《劳动法》关于工时、休息、休假的规定,科学合理地确定各项劳动标准和劳动定额。实行城乡劳动者同工同酬、劳资两利的薪酬制度。进一步完善劳动监察工作制度,扩大监察覆盖面。重点检查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支付职工工资、执行工时制度、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严厉查处克扣拖欠工资、超时加班等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逐步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凡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村劳动者均按国家规定纳入社会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范围,实行农村劳动者与城镇劳动者同等、同标准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同等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切实解决农民工的工伤待遇问题,做好工伤农民工的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确保工伤农民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妥善解决农民工的医疗保障问题。逐步建立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重点解决农民工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合理确定缴费率,主要由用人单位缴费。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为患大病后自愿回乡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医疗结算服务。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明确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渠道和方式,合理确定保障水平。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继续探索建立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予以补贴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三、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城乡统筹就业联动机制

  统筹城乡就业工作是一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发展大局的重要工作,各级要高度重视,明确工作重点,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把统筹城乡就业,控制社会失业率,促进被征地农民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措施和政府工作的重要目标。劳动保障部门要抓好统筹城乡就业的组织实施工作,财政、教育、农业、税务、工商、公安、民政、金融等单位要通力协作,共同为统筹城乡就业工作献策出力。要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将统筹城乡就业工作列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考核和监督,确保统筹城乡就业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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