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鼓励资源开采型城镇和独立工矿区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接续产业,增加就业岗位。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城镇,要做好产业转型和发展的总体规划,大力发展与市场相适应的接续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
(三)建立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工作联动机制。要将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形成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失业人员积极就业。要将失业人员纳入社区管理,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通过组织参加各类技能培训和开发就业岗位,提供就业信息等,实施有针对性地帮助和服务。对失业人员要实行分类管理,积极引导他们组织起来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缩短失业周期,尽快实现再就业。要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和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组织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劳动等活动中,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吸引其积极就业。严格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条件和程序,在准确区分申请人员有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将申领条件与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以及参加公益性劳动情况相挂钩,逐步形成促进就业的政策导向。
四、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一)大力开展就业培训。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鼓励其到各类技工院校学习或实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支持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对登记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相关培训并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具体办法按照省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规定执行。要推行公共就业实训制度,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按照《山东省实施技能扶贫计划的意见》(鲁劳社〔2005〕22号)要求,大力实施技能扶贫,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脱贫一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