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每年要按职工总数2%的比例提供援助岗位。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特别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要积极腾岗安置下岗失业职工。对不落实帮扶任务的单位,原则上每年每少安置一名就业特困人员,捐助6000元的帮扶资金。
(四)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及境外就业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10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并由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提供担保服务。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力度,鼓励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利率,经办银行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对2007年底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推动信用社区与经办银行合作,鼓励担保机构降低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对符合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要简化手续、加快审批、及时发放。各级财政要支持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贷款奖励机制,小额贷款的贴息仍按原办法执行,即: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给予50%的贴息。
(五)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就业资金,加快建立就业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将就业资金补助与各县(市、区)实际投入和就业工作实绩挂钩,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切实提高就业资金使用效率。
三、实施动态管理,健全就业援助制度
(一)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相关失业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负责劳动保障的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要突出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在城镇零就业家庭存量消零的基础上,2008年实现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存量消零,并建立起出现一户、认定一户、帮扶一户、稳定一户的动态消零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