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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三)加强失业调控。各级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更加注重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增加就业岗位的关系。妥善做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改革改制、企业规模裁员等所涉及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做到多分流、少失业。建立完善失业预警制度,对因经济形势和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县(市、区)、困难行业,要制订失业调控预案,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二、完善政策体系,加大就业扶持力度

  (一)严格执行各项优惠政策。《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3号)确定的各项税收政策要按规定继续执行,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底。2009年以后的税收政策另行制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减免的费用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三)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1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凡在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均列入扶持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其他人员,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鼓励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对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岗位补贴。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对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标准不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0%,不高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当地最低缴费基数和规定缴费基数给予60%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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