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泰政发〔2008〕70号 二OO八年十月九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积极做好就业促进工作,实现城乡劳动者充分就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8〕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统筹做好就业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精神为指导,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完善考核制度,加强失业调控,统筹市内、市外和境外就业,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一)健全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各县(市、区)要制定本行政区域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逐级分解城镇新增就业、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减少长期失业人员和登记失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解决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等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建立相应目标责任体系,并列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要将失业调控、统筹城乡就业、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以及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就业资金投入机制纳入各级政府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并按照目标责任制要求,依法加强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考核和监督,加强工作调度。今后5年,力争全市每年新增城镇就业6万人以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6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以内。
(二)统筹做好各类人员就业工作。要统筹做好城乡就业困难人员、新成长劳动力、失业人员、农业富余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复退军人、残疾人、被征地农民等各类群体的就业工作。逐步扩大统筹城乡就业试点范围,稳步推进统筹城乡就业工作,建立健全城乡平等的就业培训制度、城乡一体的人力资源市场和就业信息网络等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以及覆盖城乡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机制。要把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提高他们的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