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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强化措施改善泰安市城区空气质量的报告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强化措施改善泰安市城区空气质量的报告的通知
(泰政发〔2008〕69号)


泰山区、岱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
  现将市环保局《关于强化措施改善泰安市城区空气质量的报告》批转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十月九日

  附件:
泰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
强化措施改善泰安市城区空气质量的报告

市政府: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泰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泰政发〔2006〕3号)下发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工作措施,泰安市城区空气质量逐步改善。但我市的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今年4、5、6月份,我市城区空气质量良好率分别为60%、51.6%和63.3%,远未达到省里的考核要求。为圆满完成省定考核指标和任务,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为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文明城市打下良好的环境基础,针对燃煤锅炉排放废气、建筑施工扬尘、道路扬尘、机动车尾气排放和露天烧烤等污染因素,建议对有关单位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一、加快电厂脱硫步伐。督促泰山城建热电有限公司、鲁邦大河热电有限公司、泰安新城热电有限公司在今年10月底前建成炉外脱硫设施。责任单位:市城建国资公司、市高新区。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二、继续淘汰燃煤锅炉。依法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烧区,对禁烧区范围内的燃煤炉灶(集中供暖锅炉除外)逐个进行调查,能改为集中供热、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限期改为清洁能源,因条件不具备暂不能改造的,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冒黑烟等违法现象发生。责任单位:泰山区政府、岱岳区政府、泰山管委、市高新区管委。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三、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尽快建成机动车环保检测线,认真落实机动车尾气的年检、路检、抽检制度,禁止超标排放车辆上路行驶;逐步将超标排放的柴油车改为双燃料汽车;搞好道路车辆管制和疏导,减少车辆堵塞现象的发生。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局、环保局、市城建国资公司。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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