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改革力度,实行多渠道安置。要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努力拓宽安置渠道。一是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公开安置政策、公开安置计划、公开考试考核成绩和公开挑选安置单位。同时,按照区别对待、重点安置的原则,对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五级六级伤残退役士兵、退役时父母双亡的城镇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服役的退役士兵及转业士官按有关规定予以照顾。二是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对用工素质的要求,充分利用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组织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三是鼓励和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通过财政拨款、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收费等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时足额发放。其补助金标准由各县(市、区)按照《
泰安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市政府令第110号)规定确定;属市安置部门安置的,仍按以2万元为基数,每服役一年增发2000元的标准发放。对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按市政府110号令规定进行增发。泰山管委、市高新区管委按市直标准自行发放。
(四)加强对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和就业服务。要把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作为安置工作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退役士兵尽快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能力。培训经费要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各级安置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有条件的地方建立退役士兵就业指导服务机构,搭建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平台,积极扶持退役士兵多种方式就业。
(五)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退役士兵被安置就业后,其军龄连同待安置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接收单位要按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建立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城镇退伍义务兵自报到期结束后的第二个月起,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起,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的,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就业,生活困难的要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要严格按照省民政厅、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落户工作的通知》(鲁民〔2003〕18号)要求,及时为退役士兵办理落户手续。退役士兵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