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泰政发〔2008〕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做好我市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8〕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的三期以上士官;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以上的士兵。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安置法规政策,创新工作方法,按照自谋职业与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探索“经济补偿、扶持就业、重点安置、城乡一体”的安置制度,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完成。
(一)增强政治责任感,加大安置工作力度。退役士兵安置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和谐泰安的重要内容。尤其是在今年特殊形势下,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巩固国防、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意义重大。各级必须增强政治责任感,进一步加大安置工作力度,采取政府指令性、双向选择和自谋职业等多种安置形式,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二)明确部门责任,编制好安置计划。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整个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本地单位职工人数、企业的经济效益状况和用工需求等,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拟定安置计划,及早下达。机关事业单位工勤编制(岗位)空缺,需要补充后勤服务人员的,应首先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必须从加强军队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努力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的错误做法,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任何单位严禁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对近年来反复做工作仍拒不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依法追究责任。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经当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用经济补偿的形式履行安置义务,具体标准根据省、市安置计划每少安置1人补偿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