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安全防范、信息发布等制度;
(二)编制旅游重点建设项目、精品线路产品目录。旅游重点建设项目目录,在当明确项目开发建设的审批事项、期限以及优惠政策;
(三)拟定旅游设施与服务的地方标准,组织实施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
(四)推进旅游业信息化建设,建立旅游目的地信息服务系统;
(五)组织、实施旅游市场开发、宣传促销;
(六)制定、实施旅游人才培训计划;
(七)按照规定安排使用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八)定期检查旅游服务设施、项目、内容,作出旅游服务质量评价;
(九)督促旅游发展重大事项的执行;
(十)向社会公布旅游投诉、预警预报、重点建设项目和精品线路产品目录、服务质量状况、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机制,加强旅游院校、旅游专业建设,促进旅游人才培养和交流。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行业协会、旅游企业应当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提高旅游服务质量。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城市旅游形象宣传和旅游品牌推介。
鼓励旅游企业开展旅游产品宣传促销活动。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确定、实施项目时,应当兼顾旅游功能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利用有关专业会议、展览交易、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科技交流、民族节庆等活动,促进旅游产品开发。
第十条 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要求和旅游发展规划,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资源保护计划和水土保持、景观保护方案,配套建设污染物处理设施。
景区景点应当根据资源保护需要和生态环境承载力、安全等因素,按照规划确定游客的容量。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规划实施时序,预留建设用地指标,用于旅游项目的开发建设。旅游重点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年度计划指标优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