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促进旅游业发展办法
(《贵阳市促进旅游业发展办法》经2008年6月25日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建设生态文明城市,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旅游业发展,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行业自律,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旅游资源利用,应当坚持保护第一、合理开发,促进价值提升、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培育、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且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和财力情况逐步增加。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规划编制、宣传促销、奖励扶持、教育培训、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引导、扶持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指导编制、实施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
(三)协调解决旅游重点项目建设、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管理体制改革、旅游合作、行政执法等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四)审查旅游宣传、旅游人才培训、重大旅游节庆活动的计划和方案;
(五)审定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和各类旅游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审核旅游业申报国家资金的项目和重大旅游招商项目,统筹安排各部门与旅游发展相关的各项资金;
(六)指导、监督和检查旅游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执行作出的协调决定,做好促进旅游发展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综合协调的具体工作,并且履行以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