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央、省部属行业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劳社工伤〔2008〕109号)
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
工伤保险条例》和《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6号),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保障工伤人员待遇,经研究,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参加工伤保险的中央、省部属行业、企业单位的老工伤人员自2009年1月1日起纳入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的中央、省部属行业、企业(除浙江省长广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铁路局杭州办事处、水利水电十二局外)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伤残鉴定为1-6级(含原由各单位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患尘肺Ⅰ-Ⅲ期的工伤人员、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自2009年1月1日起,纳入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老工伤人员、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仍按浙劳社工伤〔2003〕22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水利水电十二局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伤残鉴定为1-6级(含原由各单位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患尘肺Ⅰ-Ⅲ期的工伤人员,自2009年1月1日起,纳入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费率暂定为2%,以后视老工伤人员情况再调整。其在职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率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长广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铁路局杭州办事处老工伤人员按现行的老工伤统筹办法执行。
四、上述需纳入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由单位提供具体材料,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确认。已退休的老工伤(职业病)人员未进行过伤残等级鉴定的,不再鉴定伤残等级。
五、待遇衔接:
1、2009年1月1日前老工伤人员应享受的工伤待遇,由原单位按规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