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指导标准的通知
(日政字〔2008〕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根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的规定,结合近年来我市居民消费价格上涨情况,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指导标准公布如下:
从2008年1月份开始,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不低于2200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不低于1400元/人、年;五保供养经费仍按省、市、县、乡2:2:3:3的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