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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企业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变更控制和管理。

  1、《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相关内容变更应按《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时向我局提交变更申请。

  2、企业的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关键生产设施、设备及仓库等条件与现状发生变化的,应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时向我局备案。

  3、对于产品处方、工艺、原料药来源等其它变更,企业应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经充分研究和验证肯定的基础上,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4、不确定事项应及时向我局有关部门咨询。

  四、加强药品质量事件及有关问题的报告

  企业应按照《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药品召回制度,并建立对重大药品质量、安全隐患等事件的应急预案。企业在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发生重大药品质量事件、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特殊药品异常销售等情况,以及其它与生产质量相关的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向我局和辖区食药监分局报告。

  高风险产品、特殊药品等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派驻监督员的工作,有问题及时报告。

  企业应高度重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注意收集药品不良反应情况,加强药品合理使用的技术服务与宣传工作。

  五、加强GMP自检及自检情况的报告

  企业自检是对实施GMP情况进行内部评审的有效措施,也是不断提高GMP实施水平的重要方法。各药品企业应按照GMP的要求进行全面自检,对自检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原因分析和整改措施的制定,形成自检报告,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及时纠正生产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预防措施,使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请各企业根据GMP的要求切实做好自检和整改工作,并于2009年1月15日前将2008年度GMP自检情况和分析、整改报告上报辖区食药监分局,由各分局汇总后,报我局药品安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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