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组织负责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及在农民工队伍中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工作,参与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三、加强日常监控
(一)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及有欠薪记录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
建设行政部门要加大建筑市场管理力度,对工程项目开工前没有落实工程资金的建设单位,不予批准立项和开工建设;对拖欠工程款1年以上、经两次督促仍不改正的建设单位,取消其开发建设资格,不得重新进入建设市场;对恶意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建筑施工企业,暂停其工程投标资格,不予办理企业资质审核,吊销负有直接责任的项目经理岗位证书或执业证书。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维护中心作用,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要先行协调,妥善处理,对疑难复杂案件,要及时提交劳动保障部门处理。
遇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群访案件和突发事件发生,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快速反应,在接到指令后3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二)用人单位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月或按劳动合同约定将工资足额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工资标准不得低于用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严禁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要定期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上报职工本人签字的工资支付表。
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工程款为限。
(三)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设立市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举报投诉电话(2136653)和政策咨询电话(12333),并在辽阳日报、辽阳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向全社会公布。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也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四、落实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一)强化落实保证金制度。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辽阳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支管理办法》(辽市政发〔2007〕18号)和《关于强化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08〕11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凡我市区域内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一律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市劳动保障局指定的专用账户存入工资保证金。对不符合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障部门坚决不予开具《未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对没有开具有效证明的建筑施工企业,市建委不发放施工许可证,不批准开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