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政府特殊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丽政发〔2008〕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省属驻丽各单位:
《丽江市政府特殊津贴实施方案》已经2008年8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三日
丽江市政府特殊津贴实施方案
为继续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调动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人员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开拓进取,再创业绩,促进人才推动战略的全面实施,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根据《中共丽江市委关于印发<丽江市人才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丽发〔2007〕34号)文件精神,决定设立丽江市政府特殊津贴,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选拔范围、对象
(一)选拔享受“丽江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工作在全市企事业单位(包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省属驻丽单位)中进行。选拔对象主要是在科学研究、旅游、教育、卫生、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工作以及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人员。对退离休后又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考虑。
(二)科研院所、学校、医院、厂矿等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党、政、军、群机关的工作人员,一般不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
(三)已享受过国务院特殊津贴、云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不再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
二、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
宪法,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为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工作。
(二)必须是在专业技术岗位或在工勤技能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和能力突出的工勤技能人员,近五年来取得的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三)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职业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