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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坚决禁止对文物资源的无序、过度、破坏性的开发和利用。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利用项目,须经同级文物行政部门论证、审核;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文物保护单位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必须符合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规定的开放标准,并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其文物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或隶属关系和用途;确需改变的,必须依法获得批准。

  四、加大文物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文物领域的犯罪活动

  各级政府应当把确保辖区内各类文物的安全提到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并逐级签订文物保护目标责任书,落实文物保护责任制。规范执法程序,加大文物执法力度,重点查处破坏文物的法人违法案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应在重点文物单位和文物犯罪多发地区,加强治安巡逻,适时开展治安清查,及时清除犯罪隐患。对发生的文物犯罪案件,要及时组织力量侦破,严厉打击各类文物犯罪活动。

  五、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基础性工作,着力推进重点文物保护工程

  大力推进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文化遗产安全的战略工程。要通过文物普查,进一步掌握我省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为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规划、有针对性地采取保护措施提供科学依据。各级、各部门要积极配合,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做到人员到位、经费到位、工作到位,到2011年底,全面完成全省文物普查工作。进一步加强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及时划定和公布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树立标志碑;建立完善县、乡、村三级文物保护网络;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文化遗存,及时进行登记、建档,建立完备的保护记录档案。认真做好馆藏文物的登记、建档、建卡和数字化工作,逐步建立起全省完整的可移动文物资源档案数据库。要依照《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加大投入,完善技防、物防建设,提高自防能力。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对负责监督、指导的文物单位拟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级别,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要监督、指导文物保卫单位建立和完善治安保卫机构,配齐配强治安保卫力量;要依法加强对文物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及时化解安全风险和防范漏洞,确保文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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