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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要充分认识大遗址在我省经济、社会中的特殊地位,结合当前正在推进的城市化进程、新农村建设,切实加强大遗址的保护工作,进一步明确保护责任,落实保护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因大遗址保护的土地用途改变、移民、产业调整等应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涉及大遗址保护的城市总体规划,有关部门审定前,须经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坚决制止违反保护规划的乱拆、乱建、乱改行为。对具有传统风貌的商业、手工业、民居等街区,以及具有重要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建筑群,应划定保护区域,树立保护标志。历史文化名城及历史传统街区内进行土地利用和各项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及历史传统街区保护规划,并事先征得城建、规划、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召开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现有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遭到严重破坏的,省政府将撤销或报请国务院撤销其历史文化名城(镇)或历史文化街区称号,并依法追究当地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合理利用文物资源,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文物工作要坚持保护为主,同时也要注重合理利用,在保护中求得发展,在发展中实现更好的保护。文物利用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各级政府要重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博物馆、纪念馆宣传和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作用,在资金上给予必要的保证,在政策上给予支持。文物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全省博物馆建设的规划,鼓励企业和个人兴办富有鲜明特色的行业博物馆、私人博物馆和历史名人纪念馆、陈列馆等,不断丰富和完善全省博物馆体系。当前要认真做好省博物馆新馆建设和全省博物馆、纪念馆的免费开放工作。

  以文物资源为依托,大力发展文化服务业。文物、旅游等部门要统筹规划、保证重点、集中资金、加大投入、讲求效益,对有发展潜力和前景的文物名胜区,应当健全完善文物保护措施,抓紧整修开放。已建成或拟建的文物景区,要注意保护或恢复其历史环境风貌,加强环境治理和美化,努力打造文化旅游精品,促进文物保护、旅游、经济等多方面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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