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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鲁政发〔2008〕9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文物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的自觉性

  党的十七大作出了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大战略部署,省委工作会议提出了建设经济文化强省的宏伟目标。我省是中华文化的重要发祥地之一,文物资源积淀丰厚,文物保护工作任务繁重。多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为保护文物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文物保护方面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由于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一些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古建筑、古遗址及风景名胜区风貌遭到破坏;一些地方和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忽视文物保护,造成文物损毁事件时有发生;盗窃文物和盗掘古遗址古墓葬以及走私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地区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等等。因此,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刻不容缓。

  加强文物保护,繁荣文物事业,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文化需求的迫切需要。各级、各部门要从对国家、历史、人民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文物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承担起法律赋予的保护文物的责任。

  二、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关系,切实做好工程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

  开展工程项目建设,要坚持尽可能避开文物保护区、先行文物调查和文物勘探的原则。工程项目立项选址前,事先应征求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论证意见;凡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单位应事先确定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文物级别,报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否则,发展改革部门不得立项,建设管理部门不得批准施工;确实不能回避在文物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事先须确定保护措施,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现文物埋藏的,建设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当地文物、公安行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文物安全。配合建设工程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发掘等工作的所需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或投资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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