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帮扶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8〕5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帮扶解决我省小型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困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我省经济文化强省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际出发,统筹兼顾,合理规划,加大投资力度,进一步改善小型水库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起促进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发展、移民增收、生态环境改善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帮助库区及移民群众脱贫奔康致富,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帮助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生产生活困难以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生产和公共服务基础设施薄弱的突出问题,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和农村二三产业,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人均纯收入和生活质量有显著提高,移民群众总体上实现脱贫奔康。移民村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移民居住环境明显改善,社会事业进一步发展,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加强。
(三)原则。一是发展优先,确保稳定。二是解决突出困难与促进长远发展相结合。三是政府帮扶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四是县级政府为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分级负责。五是统筹兼顾,重点向欠发达地区倾斜。
二、帮扶范围、方式和资金筹集
(一)帮扶范围。帮扶范围为2006年6月30日前兴建的、有移民安置任务且有突出困难的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村(组)。小型水库包括库容为10万-1000万(含10万,不含1000万)立方米的山丘区水库和库容为10万-500万(含10万,不含500万)立方米的平原水库。
(二)帮扶方式。采取项目扶持的方式,切实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困难,改善生产条件和基础设施。
(三)资金筹集。根据国发〔2006〕17号文件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06〕1228号文件的规定,通过省级电网公司在我省范围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每千瓦时提高0.5厘电价筹集,专项用于解决我省小型水库移民的突出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