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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种植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管理保费补贴资金。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第十二条 各市财政部门应根据补贴险种的投保面积、保险费率、保险金额和保费补贴比例,测算各级财政部门各自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编制保费补贴年度计划,于每年8月10日前向省财政厅提出下年度预算申请。
  第十三条 各市、县财政应分别于5月底前对小麦、8月底前对玉米和棉花实际承保数量进行审核、确认,并按承担比例拨付保费补贴资金到县级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同时将保费补贴资金的支付凭证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省级财政在确认实际承保数量和市、县级财政补贴资金到位后,及时足额拨付中央、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到县级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
  各县在收到中央、省级保费补贴资金后五个工作日内,要将资金从县级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中足额拨付经办机构。
  第十四条 各市财政部门应及时掌握保费补贴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保费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应对财政部门提供保费补贴的险种实行单独核算,对保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第十六条 省财政对经办机构开展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业务的营业费用,按当年保费收入18%以内的比例,实行总额控制管理。经办机构应认真编制年度营业费用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复。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种植业保险技术性强、参与面广,各地对此应高度重视,结合本地财政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保费补贴方案和相关推动措施。各市财政部门应将上述事项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结算等各项工作,并会同农业、水利、气象、宣传等部门,相互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共同把种植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九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经办机构协商制定。保险条款应通俗易懂,表述清晰。保单上必须明确载明财政部和省、市、县财政部门、农户等有关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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