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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同意将永春县列为福建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同意将永春县列为福建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的通知
(闽科社〔2008〕34号)


永春县人民政府,泉州市科技局:

  你们报来的《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请示》(永政文〔2006〕111号)和《泉州市科技局关于要求将永春县列为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函》(泉科函〔2006〕35号)及有关申报材料收悉。按照《福建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根据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专家组的现场考评意见,经研究,同意将永春县列为福建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进行建设。

  请你们根据《福建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认真组织实施《永春县可持续发展实验区总体规划》,确保规划中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我厅将按规定对规划实施的情况进行中期验收和总体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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