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要正确对待、虚心听取人民群众、新闻媒体对行政机关工作提出的批评意见。支持、鼓励人民群众、新闻媒体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曝光。对人民群众、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依法查处。对打击、报复检举、曝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四)畅通群众利益诉求表达的渠道。要积极引导人民群众通过法定渠道表达诉求、解决纠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群众的诉求,属于政府管理事项的要及时予以受理,并依法公正作出处理,努力把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建立健全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及时了解群众的利益诉求,获取深层次、预警性的社会信息。
(二十五)切实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健全盟市、旗县(市、区)行政复议机构,依法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物质和人员保障,确保2人以上承办行政复议案件,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完善行政复议程序。积极探索兼顾效率与公平的新的行政复议审查方式。加大对行政复议中违法行为的监督力度,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健全行政应诉制度,提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完善行政复议的和解、调解机制,加强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横向、纵向联系交流。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人员的资格管理,提高全区行政复议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积极主动对行政复议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
(二十六)认真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自治区及时制定和完善
《条例》的配套法规、规章。盟市、旗县(市、区)要抓紧对本地方现有的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进行清理、修改和完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对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进行整理,编制和修订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撰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在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和政府网站免费提供。严格按照
《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
《条例》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