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上市过程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调帐而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与当年应交所得税合并征收。合并征收时,企业上交所得税超过当年全市税收平均增长幅度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拨付给企业专项用于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调帐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拨付给企业专项用于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
(四)拟上市企业进入辅导期后,自辅导年度起三年内企业上交所得税每年超过当年全市平均增幅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返还给企业专项用于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企业上市后或三年内未上市的,不再返还。
本着鼓励企业积极上市的原则,市直、各辖市(区)可在上述(三)、(四)条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基础上,加大补贴和奖励份额。
(五)对企业上市募集资金在本地投资的项目,优先准予立项和报批,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募集资金项目投产后三年内新增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同级财政返还100%,第二年返还50%,第三年返还30%。
拟上市企业在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或技术改造时,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省国债和专项扶持资金。
(六)企业发行股票、直接融资资金80%以上用于本市投资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国家扶持的产业的,按实际投资额的0.5%对上市企业予以奖励。
已上市企业再融资参照上述标准给予同等奖励。
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本市并在本市纳税的,参照上述标准给予同等奖励。
同时酌情对推进企业上市有功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支付。
(七)为推动成长性科技企业创业板上市,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鼓励发展风险投资机构,为拟上市企业改善财务结构提供资金支持。
(八)本政策意见适用于市辖范围内注册并纳税的企业。拟上市企业享受上述扶持政策时,需经市上市办审核确认后,办理相关手续。如确属推进上市急需解决的其他问题,由上市办牵头会商有关部门,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形成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办理。
(九)拟上市企业自享受本政策意见优惠条款开始,因故三年内未能获准上市的,由同级财政收回其政策扶持资金。
四、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镇江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改委、经贸委、国资委、财政局、规划局、国土局、劳动保障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环保局、房管局、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各辖市(区)、镇江新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确保企业上市工作各项政策措施和目标任务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