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镇江水域严禁非法采砂的通告
(镇政发〔2008〕6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保障长江河势稳定和防洪、通航安全,促进沿江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在长江江苏水域严禁非法采砂的决定》和省政府《
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我市长江水域严禁一切非法采砂活动。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我市长江河道内从事采砂活动。凡从事非法采砂活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
二、运砂船舶在我市长江河道内装运非法采砂船舶所采江砂的,属于与非法采砂船舶共同实施非法采砂行为,依照本通告第一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