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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医保局《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二级个人账户可以支付超过个人起付线以上的个人自付费用、缴纳规定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于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的个人支付。

  (三)参保人员凭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药店购药,以及自购《医疗保险自购药品目录》中药品的费用,由个人一级账户予以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部分由个人自付,但个人自付的部分不得记入起付标准。

  (四)离休人员的当年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当年发生的符合市医保部门制定并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的医疗费用;当年账户资金用完后,进入统筹医疗资金和单位共同支付阶段(逐步过渡到完全由统筹医疗资金支付);有结余的,可以支付诊疗项目费用个人先付部分。离休人员往年账户结余部分用于支付诊疗项目费用先付部分和自费费用。

  (五)残疾军人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当年发生的符合市医保部门制定并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的医疗费用;账户有结余的可以支付诊疗项目费用的个人先付部分。当年个人账户结余部分,转入下年个人账户继续使用。

  第二十七条 异地转移人员个人账户处理

  (一)参保人员医保关系在本市市区与辖市之间转移时,原个人账户有结余的,持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账户结余证明,到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转入账户计入当年一级账户; 账户超支部分个人必须缴回。年终由辖市与市医保经办机构统一结算账户资金。

  (二)参保人员医保关系由外省市转入本市,在原统筹地区有账户结余的,须在其账户结余资金到达医保经办机构指定账户后持原统筹地区出具的账户结余证明,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账户转入手续,转入的账户资金计入当年账户。

  (三)参保人员医保关系由本市转移至外省市,市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其实际缴费情况对其个人账户资金进行清算。账户有结余的,市医保经办机构将其账户结余资金汇入指定的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的账户;账户超支的,超支部分必须缴回。

  (四)参保人员加入或退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的,其个人账户的转移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关于军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注销人员个人账户处理

  (一)参保人员死亡或者迁移出本市且医疗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应及时到市医保经办机构注销手续,市医保经办机构按其实际缴费情况对个人账户资金进行结算(根据基金缴纳截止时间及帐户支付情况,计算实际帐户余额)。

  (二)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余额计算至死亡之月;在职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余额计算至缴费截止月。死亡人员基本医疗个人账户有结余的,账户实际结余资金划入其合法继承人的个人账户;继承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用于支付其继承人的医疗费用,用完为止;没有合法继承人的,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划入社会统筹基金。

  (三)转外地人员基本医疗个人账户有结余且转入地医保部门不接受的,账户实际结余资金可根据本人意愿划入其亲属等人的个人账户;或可支付本人的医疗费用,或转入调入单位由其负责报销本人医药费;账户超支的,超支部分必须缴回。

  (四)离休人员个人账户有结余的,全部转入离休人员统筹医疗资金。

  (五)残疾军人个人账户有结余的,全部转入残疾军人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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