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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镇江市市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镇江市市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8〕18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镇江市市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镇江市市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暂行办法
(市民政局)

  第一条 根据镇江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和保障民生的意见》(镇发〔2008〕1号)要求,在全面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的同时,为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居民临时生活特殊困难,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生活救助是针对规定的救助对象家庭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缓解其基本生活问题的专项社会救助措施,具有临时性、救急性和补充性特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含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和镇江新区,下同)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工作。

  第四条 临时生活救助工作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标准有别、分类施救,公开公平、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区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临时生活救助的具体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六条 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市区户籍的常住居民,其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范围内,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因患重、大病或遭遇突发性灾害等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二)因子女入学费用过高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

  (四)区政府(含镇江新区管委会,下同)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的家庭。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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