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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打击长江非法采砂活动的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打击长江非法采砂活动的意见
(镇政办发〔2008〕18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现就进一步打击长江非法采砂活动,落实“陆治水打”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长江非法采砂的严重危害。2007年以来,由于长江黄砂价格上涨,一些人受利益驱动,在我市境内长江水域大肆从事非法采砂活动,且呈愈演愈烈的态势。日益猖獗的长江非法采砂活动,正在造成多方面的严重危害:一是危及长江江堤,影响防洪安全;二是破坏河床,影响河势稳定;三是阻碍航行,影响航道安全;四是扰乱治安,影响水上稳定。同时,滥采滥挖还造成了国有砂石资源的大量流失。因此,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充分提高对长江非法采砂严重危害性的认识,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落实“陆治水打”方针,切实加强对长江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对长江非法采砂活动的打击力度,确保经过两个月左右的努力,使目前十分嚣张的非法采砂的势头得到根本扼制,恢复正常的长江采砂管理秩序。

  二、进一步重申加强长江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要务必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活动的管理,切实承担起对所辖区域内长江非法采砂的陆上治理和水上打击的职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所辖区域内长江采砂管理和监督工作具体负责,并承担起打击长江非法采砂的主要职责;对非法采砂影响通航安全的,或参与采砂船只无合法证照的,长江海事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监管和处罚的职责;对非法采砂破坏和影响航道安全的,长江航道机关要履行好相关管理职责;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长江水上治安管理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长江非法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

  三、认真组织好打击长江非法采砂活动的“斩草”专项行动。针对目前我市长江非法采砂的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10月中旬起至11月底,用一个半月左右的时间,对全市长江非法采砂活动开展名为“斩草”的专项打击行动。这次专项打击行动分陆上治理、水上打击两步进行。陆上治理主要由辖市、区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以及相关镇、村负责。各地要广泛利用报纸、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在全社会形成打击非法采砂的强大声势;要对从事非法采砂的人员做好说服劝导工作,帮助其重新择业;要限定非法采砂者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采砂机具。水上打击工作由市和辖市、区共同组织。扬中、镇江新区、丹徒等地,在这次专项行动期间要积极自行组织水上打击行动,市水政、水警和长江海事、长航公安要加大对长江非法采砂的巡查打击力度,并适时会同辖市、区组织较大规模的水上打击行动。打击长江非法采砂“斩草”专项行动的方案市里将另行下发,各地、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陆治水打”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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