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川办发【2008】39号 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属性审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遵循“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明确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程序,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
行政机关的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的负责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保守国家秘密的人员,负责协助做好本机关信息公开的保密检查和不予公开信息的审查工作。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第三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一)填报初审。本单位信息提供部门的信息填报责任人负责信息填报,并负责信息填报初审。
(二)审核。本单位信息提供部门负责人负责对信息填报责任人填报的信息进行审核。
(三)审发。本单位分管领导负责对审核后的信息进行审发。
(四)无法确定是否涉密的信息界定。无法确定是否涉密的信息由同级保密部门负责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