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内部评议与社会评议相结合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机制,实现行政机关工作的透明、公开、廉洁、高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活动。
第三条 监督评议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的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制度制订、落实情况;
(三)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是否全面、及时、准确;
(四)政府信息公开是否规范、便民以及公开的效果、群众的满意度等;
(五)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是否及时处理,投诉处理是否及时落实;
(六)其他需要监督评议的内容。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评议的权利。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包括代表监督评议、媒体监督评议和社会监督员评议三种方式。
(一)代表监督评议。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等组成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小组进行监督评议。
(二)媒体监督评议。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定期开展社会监督评议,接受来信、来稿,汇总相关意见,并反馈至监督评议机构。各级政府网站开设网上评议专栏,就监督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评议。
(三)社会监督员评议。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从社会各界选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监督员,对本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评议。
第五条 社会监督员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