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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8〕7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关于建立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的意见

  自2005年在全省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以来,以农村低保为核心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已基本形成,农村低保对象在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的同时,在医疗、子女就学、住房等方面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救助。但是,随着农村低保对象救助工作的开展,处于农村低保边缘的困难群众(以下称农村低保边缘户)的生活与低保户出现了明显反差。为充分体现社会救助的公正与公平,解决好农村低保边缘户的困难问题,现就在全省实施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救助对象
  农村低保边缘户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低于农村低保对象在享受了低保和医疗、住房、子女就学、应急救助等专项救助后,所达到的实际受益平均水平的农村困难家庭。确定农村低保边缘户的范围,要在认真调查测算的基础上,确定当地农村低保对象实际受益平均水平,作为确定农村低保边缘户的外沿界限,划定农村低保边缘户的范围。确定当地农村低保对象实际受益平均水平的工作,由市、县(区、市)政府组织实施。当农村低保标准和各专项救助标准调整时,要相应调整农村低保边缘户的界定范围。
  确定农村低保边缘户,也可按家庭年人均纯收入高出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20%左右)来界定。具体比例,由市、县(区、市)政府确定。
  农村低保边缘户待遇的申请、审批及管理,与农村低保对象相同。民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边缘户的审批与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各专项救助的主管部门,按规定落实农村低保边缘户的专项救助。依据家庭收入的变化情况,低保户与低保边缘户的转换,应按规定的程序从简办理。对农村低保边缘户实行动态管理。
  二、救助内容
  对农村低保边缘户的救助,主要是医疗、子女就学、特困户建房、节日临时救助等方面的专项救助。各地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适当增加救助或扶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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