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跨行政区域河流出市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8〕7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跨行政区域河流出市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辽宁省跨行政区域河流出市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职责,加强跨行政区域河流出市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行政区域河流出市断面(以下简称出市断面),是指各省辖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河流的出市界水质考核断面(含入海断面)。
第三条 根据国家、省水污染防治规划目标和省、市政府环境保护责任书目标要求,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出市断面水质考核目标值,逐月进行考核。
第四条 出市断面的具体位置,按照便于分清责任、具有代表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上、下游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设定。
第五条 出市断面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监测。每月监测数据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汇总后,于下月5日前上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结果,确定每月应缴纳的补偿资金总额。于每月15日前将核定的上月各断面应缴纳补偿资金通报各有关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在年终结算时一并扣缴。
第七条 省级财政扣缴的补偿资金作为辽宁省流域水污染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生态修复和污染减排工程,补偿给下游城市(具体补偿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出市断面的监测项目暂定为化学需氧量(感潮断面为高锰酸盐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