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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泸市府函〔2008〕1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将《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市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纪检组长具体分管该项工作。市监察局协同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行政监察;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指导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行政复议工作;市保密局协同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各区、县政府办公室作为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并明确一名负责人具体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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