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中国生物技术集团公司、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停止向各级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收取胎盘的通知
(沪卫疾妇〔2008〕056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各级妇幼保健所,各级各类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根据国家有关药政管理规定,中国生物技术集团公司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产品格局发生变化,不再进行胎盘制品的生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10月下旬开始,该单位停止向本市各级各类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收取人体胎盘。
二、对于产妇分娩后胎盘的处置,接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我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沪卫妇基[2005]5号)的规定执行。产妇自愿放弃或捐献本人胎盘的,接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